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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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4005553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有關民國104年6月17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假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99855號函辦理。 |
二、 | 茲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旨揭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三、 | 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人事室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