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72
  • slider image 669
  • slider image 668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30 | 點閱數: 67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麒仰
電話:3322101轉7573
傳真:3310610
電子信箱:06107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4005553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主旨: 有關民國104年6月17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99855號函辦理。
二、 茲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旨揭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 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供參。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副本: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人事室除外)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