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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8-12 | 點閱數: 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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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曄彤
電話:3322101分機7353
電子信箱:184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1978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197850A00_ATTCH3.pdf、0197850A00_ATTCH2.tif、0197850A00_ATTC
H1.pdf)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
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
果調整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7月29日總處
給字第10400420171號函及銓敘部104年7月28日部退一字
第1043999841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
份。
二、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第3項規定,本保險主管機關(銓
敘部)應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於精算之保
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5,或本
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
務,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保險費率。本次公保保險費率第6次精算結果,不適用年金
規定之其他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之平
準保險費率,與現行保險費率(8.25%)相差幅度各達7.0
3%及62.42%,且公保實施死亡給付及私校被保險人養老給
付項目年金化等多項變革,恐影響保險財務,爰有重行釐
定保險費率之必要。
三、考量政府、私校被保險人及私校之財務負擔,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重行釐定公保保險費率如下,並自105年1月1日起
實施: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其他被保險人(私校被保險人以外之
人員)依精算平準保險費率8.83%,一次到位調整。
(二)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依精算平準保險費率13.4
%,分3年逐步調整: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第3年調
高1.15%。
四、另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新增
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
)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
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得適用公保年金給付
規定,其保險費率應依適用年金規定者釐定之,銓敘部業
以104年7月20日函,併同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陳報考
試院會銜行政院定之,俟兩院會銜發布後,該部將另通函
轉知,併予敘明。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2015-08-05
11: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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