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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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4019290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因業務需要經核准僱用有案之臨時人員薪資給付標準,詳如說明,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勞動部自104年7月1日起調整基本工資,本府配合調整旨揭人員薪資給付標準,並以104年4月30日府人力字第1040100389號函知貴機關學校在案。 |
二、 | 為照顧本府臨時人員生活需求,自105年1月1日起是類人員薪資給付標準調整如下: |
(一) | 國中(以下)畢業者,每月2萬2,000元。 |
(二) | 高中(職)畢業者,每月2萬2,220元。 |
(三) | 大專(以上)畢業者,每月2萬2,820元。 |
三、 | 本府以外之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臨時人員、代收代付及以工代賑之人員,以及經本府核定非屬上述標準支薪之臨時人員,各依其薪資標準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 |
副本: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