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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8-12 | 點閱數: 3551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苑芳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2
電子信箱:18501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4019290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因業務需要經核准僱用有案之臨時人員薪資給付標準,詳如說明,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勞動部自104年7月1日起調整基本工資,本府配合調整旨揭人員薪資給付標準,並以104年4月30日府人力字第1040100389號函知貴機關學校在案。
二、 為照顧本府臨時人員生活需求,自105年1月1日起是類人員薪資給付標準調整如下:
(一) 國中(以下)畢業者,每月2萬2,000元。
(二) 高中(職)畢業者,每月2萬2,220元。
(三) 大專(以上)畢業者,每月2萬2,820元。
三、 本府以外之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臨時人員、代收代付及以工代賑之人員,以及經本府核定非屬上述標準支薪之臨時人員,各依其薪資標準規定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
副本: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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