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員工申請10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填申請表後(請完整填寫簽名並檢具),送人事室彙辦,相關表件如附檔,謝謝。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表
附表九 單位:新臺幣元
區分 |
支給數額 |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四、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六、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 數額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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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 學院 |
公立 |
1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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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
3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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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學制 (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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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
公立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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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
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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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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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前三年 |
公立 |
7,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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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
2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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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
公立 |
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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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
1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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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 |
公立 |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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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
1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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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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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 |
公私立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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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 |
公私立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