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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8-24 | 點閱數: 1076

 

 

本校員工申請10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填申請表後(請完整填寫簽名並檢具),送人事室彙辦,相關表件如附檔,謝謝。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表

附表九                                                                                           單位:新臺幣元

區分

支給數額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四、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六、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高中

高職

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

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                                              者,其子女

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   數額支給。

大學及獨立

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學制

(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14,300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三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公私立

500

國小

公私立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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