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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8-28 | 點閱數: 66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吳若瑋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1001454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4006293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解釋令,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4年8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99984C號函辦理。
二、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解釋令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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