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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8-28 | 點閱數: 88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廖啟智
電話:7531
電子信箱:061079@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 桃教秘字第1040055356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市教師團體會務公假之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04年研商104學年度本市教師團體會務公假給假原則(第2次)會議紀錄及104年7月24日研商104學年度本市教師團體會務公假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二、 市長指示104學年度教師團體會務公假協商事宜,應於「覈實給假」及「與教育相關」基礎上辦理。請學校在上述兩大前提下,由學校逕與工會協商會務公假具體內容,本局僅作原則性建議。
三、 原則如下:
(一) 為求嚴謹,學校可組審議小組審查與工會協商會務公假核給事宜,亦可請律師擔任顧問,現場提供程序及法令方面協助。
(二) 會務公假每年協商一次一年為原則,請假程序應覈實給假,並依教師請假規則覈實辦理。
(三) 學校與工會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應檢附工會書面資料、教師擔任工會之職務工作職掌、本年度工作計畫、明年度工作計畫草案及所需處理會務之時數,由學校審核,覈實給假。
(四) 學校未與工會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每次以開會通知、公文等,作為請假證明,由學校審核,覈實給假。
(五) 辦理會務之範圍,為處理與教育有關及符合教師法、教師請假規則、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之任務事宜。
(六) 學校與工會協商內容係核給公假時數,非減授課鐘點,公假時數由工會支付代課鐘點費。
四、 請相關學校於104年8月中旬前將與本市教師團體會務公假協商結果函報本局。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本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本府教育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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