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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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4006325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
主旨: | 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事宜,請確依規定積極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15808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前揭來函影本及相關附件供參。 |
正本: |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本市各市立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