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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02 | 點閱數: 687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曄彤
電話:3322101分機7353
電子信箱:184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4021905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有關擴大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範圍及104年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4年8月19日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嗣保訓會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釋以,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三、 惟邇來仍有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反映,基於健康自主性管理及其便利性,建議保訓會將前開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範圍再行放寬。經保訓會召開會議,為兼顧公務人員接受健康檢查之便利性,決議再次放寬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範圍,除得於前開指定之醫療院所實施外,亦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並溯自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四、 另保訓會考量104年為實施本要點之過渡期間,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同意各機關學校辦理104年度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惟本於依法行政原則,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轉知同仁,嗣後勿再前往非經保訓會同意放寬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以免衍生費用無法補助問題。
五、 有關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名單,可至衛生福利部、醫策會、勞動部及保訓會網站查詢,或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技監辦公室、顧問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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