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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02 | 點閱數: 741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徐惠卿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2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0684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4022662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銓敘部函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發布廢止,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4年8月26日部銓一字第104401042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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