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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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4022662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銓敘部函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發布廢止,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4年8月26日部銓一字第104401042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