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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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4022324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經依同條第4項規定停止職務者,其復職須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後始得申請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8月24日公保字第1041060345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前揭來函內容意旨,公務人員因違反旨揭規定經機關考量其違失情節輕重後,依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付懲戒者,因其行政責任尚未釐清,且服務法亦無先予復職之規定,故不問其違法狀態是否解除,均尚難認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2項所定停職事由消滅之情形,其復職須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後始得申請,爰請作為爾後辦理相關業務之參據。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市復興區公所、本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