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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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4023076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已請產檢假,嗣轉任為聘僱人員之產前假應如何核給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1日總處培字第10400452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性別平等法所定之產檢假5日,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所定產前假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爰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尚不得於8日產前假外,另核予5日產檢假,是基於給假之衡平性考量,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已請產檢假,嗣轉任為公務人員或聘僱人員,如於產前仍有產檢或妊娠不適之請假需求,服務機關應在不重複給假原則下,以8日產前假扣除前已核給之產檢假日數,再核給所餘之產前假。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