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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16 | 點閱數: 650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藍宜亭
電話:(03)3322101#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306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4023076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有關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已請產檢假,嗣轉任為聘僱人員之產前假應如何核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1日總處培字第10400452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性別平等法所定之產檢假5日,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所定產前假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爰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尚不得於8日產前假外,另核予5日產檢假,是基於給假之衡平性考量,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已請產檢假,嗣轉任為公務人員或聘僱人員,如於產前仍有產檢或妊娠不適之請假需求,服務機關應在不重複給假原則下,以8日產前假扣除前已核給之產檢假日數,再核給所餘之產前假。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本府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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