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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17 | 點閱數: 83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麒仰
電話:3322101轉7573
傳真:3310610
電子信箱:06107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4006729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主旨: 有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書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察院鑒於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之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銓敘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又為利人員差勤之管理,必要時,機關得於差勤系統增置「補請假理由」之欄位,以為機關首長准駁補請假申請之參據。
三、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前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亦比照辦理。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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