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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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4000763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二、 | 依前揭書函說明略以,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係指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爰請各機關學校依上述規定辦理,遇有同仁補辦請假手續時,應請本人於「請假事由」欄位說明,以供各機關審酌認定之。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