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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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4000811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銓敘部令釋有關涉案公務人員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4年9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440180471號令副本辦理。 |
二、 | 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者,若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先行離職,嗣後其涉案情節確定且達相關法律所定應予免職或撤職條件而其權責機關無法予以依法免職或撤職時,其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不得併同發給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三、 | 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