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曄彤 電話:3322101分機7353 電子信箱:184058@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4024985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本府非屬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40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給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府前以104年2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40039874號及同年5月25日府人給字第1040105864號函,重新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04年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至其餘未盡事項依上開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為加強維護本府公教員工身心健康,促進其自主性健康管理,對於旨揭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惟受檢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人事單位審核。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
副本: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