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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01 | 點閱數: 732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曄彤
電話:3322101分機7353
電子信箱:184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4024985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府非屬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40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給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府前以104年2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40039874號及同年5月25日府人給字第1040105864號函,重新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04年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至其餘未盡事項依上開實施要點辦理。
二、 為加強維護本府公教員工身心健康,促進其自主性健康管理,對於旨揭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惟受檢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人事單位審核。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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