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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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04007335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一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