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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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4006983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釋示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096563號函辦理。 |
二、 | 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明定教師依法有參與行政工作之義務,特此敘明。 |
三、 | 承上,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行政職務,係屬於行政工作之範疇,為維護校園穩定發展,維繫校本和諧與友善溝通之教育環境,徵詢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係屬學校治理之權責;教師有參與行政工作之義務,共同營造和諧、有效率的專業自主教學場域。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人事室、本局國小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