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72
  • slider image 669
  • slider image 668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05 | 點閱數: 89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李佳儒
電話:03-3322101#7525
傳真:03-3367101
電子信箱:06423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04006983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主旨: 函轉教育部釋示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096563號函辦理。
二、 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明定教師依法有參與行政工作之義務,特此敘明。
三、 承上,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行政職務,係屬於行政工作之範疇,為維護校園穩定發展,維繫校本和諧與友善溝通之教育環境,徵詢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係屬學校治理之權責;教師有參與行政工作之義務,共同營造和諧、有效率的專業自主教學場域。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副本: 本局人事室、本局國小教育科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