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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05 | 點閱數: 723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3樓
承辦人:藍宜亭
電話:(03)3322101#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306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4000818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4年9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440153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按公務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5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本府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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