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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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4000818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4年9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440153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按公務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5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