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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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秘字第104007719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
主旨: | 轉知法務部函文,有關行政機關所為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行政機關對受益人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得否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事,請依該部函文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04年10月6日府法制字第1040254514號函辦理。 |
二、 | 關於貴校所為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而對受益人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應依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意旨,及法務部前揭字號函文說明二辦理,以維人民及貴機關權益,並避免爭議。 |
三、 | 檢附法務部前揭字號函文及最高行政法院前揭會議決議各1份。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高中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本府教育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本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局學輔校安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局督學室、本府教育局人事室、本府教育局會計室、本府教育局政風室、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本府教育局秘書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