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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13 | 點閱數: 1058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卉珊
電話:3322101#7357
電子信箱:18405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4025314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交通部,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訂定原則性規範,相關細節性之作業規範得否授權由所屬機關自行訂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24日總處給字第1040047160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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