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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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4025142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其經費依相關規定標準編列並經立法機關審查通過,得於上開預算範圍內本權責配合活動內容規劃以禮品、禮券或現金等形式發給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40047345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原函影本1份。 |
二、 | 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得本權責配合活動內容規劃以禮品、禮券或現金等形式發給,惟如有未實際辦理文康活動,而逕行發放禮品、禮券或現金之情形發生,應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技監辦公室、顧問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