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侯姿杏 電話:03-3310590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88@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4007511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轉知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9865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勞動部於104年9月8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平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
三、 | 另查公務人員及教師皆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上開人員依規定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教師請假規則)之上限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前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核)之考量因素。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一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