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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27 | 點閱數: 878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邱君燕
電話:(03)3322101*7333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499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4027691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杜絕酒後駕車情形,重申本府同仁應落實酒後不開車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請查照。
說明:  
一、 為維護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決心,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業於103年3月18日以府人考字第1030061414號函發布在案。
二、 邇來,有部分同仁因酒後駕車未依規定於事發1週內主動告知情形,且審酌本府同仁酒後駕車,不論肇事與否,均將影響機關形象,甚至造成個人及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爰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所屬人員「酒後不開(騎)車」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且遇有同仁酒駕行為,應依前揭處理原則辦理。
三、 另貴機關如有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有違規酒駕,未依規定於事發1週內主動通報之人員,亦請依旨揭處理原則辦理後續懲處事宜,並於文到後1個月內將懲處結果(含懲處令)以電子郵件傳送本案承辦人(10014999@mail.tycg.gov.tw),俾利彙整。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復興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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