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邱君燕 電話:(03)3322101*7333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4999@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4027691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為杜絕酒後駕車情形,重申本府同仁應落實酒後不開車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請查照。 |
說明: |
一、 | 為維護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決心,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業於103年3月18日以府人考字第1030061414號函發布在案。 |
二、 | 邇來,有部分同仁因酒後駕車未依規定於事發1週內主動告知情形,且審酌本府同仁酒後駕車,不論肇事與否,均將影響機關形象,甚至造成個人及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爰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所屬人員「酒後不開(騎)車」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且遇有同仁酒駕行為,應依前揭處理原則辦理。 |
三、 | 另貴機關如有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有違規酒駕,未依規定於事發1週內主動通報之人員,亦請依旨揭處理原則辦理後續懲處事宜,並於文到後1個月內將懲處結果(含懲處令)以電子郵件傳送本案承辦人(10014999@mail.tycg.gov.tw),俾利彙整。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復興區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