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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27 | 點閱數: 769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黃美政
電話:03-3322101-7353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405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 桃人給字第104000901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轉知銓敘部函以,對於涉嫌殺害公務人員之遺族,應俟法院判決確定非屬故意犯罪者,始得請領撫慰金,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4年10月20日部退二字第1044030125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遮隱當事人姓名之上開函文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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