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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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4000901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函以,對於涉嫌殺害公務人員之遺族,應俟法院判決確定非屬故意犯罪者,始得請領撫慰金,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4年10月20日部退二字第1044030125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遮隱當事人姓名之上開函文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