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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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04008283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宣導「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24485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水準,業以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
三、 |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及「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