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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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4000919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函以,現職公務人員曾任鄉長期間涉案遭解除職務者,該段曾任鄉長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4年10月26日部退四字第10440213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