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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05 | 點閱數: 922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皓翔
電話:03-3322101#7336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763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4028362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06045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茲將前揭保訓會函重點摘述如下:
(一)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上開決議已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圍之意旨。
(二) 有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對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既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而得提起行政訴訟,則保訓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即不再援用,爰自104年10月7日起,請各機關(構)於受理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時,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如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併案層送保訓會。
三、 另貴機關(構)於製發考績(成)通知書時,應修正該通知書之救濟方式教示內容,併予敘明。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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