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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05 | 點閱數: 975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皓翔
電話:03-3322101#7336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763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4028041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就退休人員刑事判決無罪確定,申請因公涉訟補助費用等函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保訓會104年10月23日公地保字第1040014106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茲將前揭保訓會函重點摘述如下:
(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協助,而公務人員是否係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認定。
(二) 次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及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案內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案件,於行政程序法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日前,應適用5年之請求消滅時效,其時效未完成者,則依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102年8月2日法律字第10200134250號函釋,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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