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卉珊 電話:3322101#7357 電子信箱:184052@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4028383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行政院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並自104年1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4年10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0339號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80年12月12日台八十人政肆字第40790號函停止適用。 |
三、 | 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及旨揭標準表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