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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09 | 點閱數: 1052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卉珊
電話:3322101#7357
電子信箱:18405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4028383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 行政院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並自104年1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04年10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0339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80年12月12日台八十人政肆字第40790號函停止適用。
三、 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及旨揭標準表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