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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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4008694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函復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詢教師至美國治療申請延長病假,得否依當地醫療制度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據以辦理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34036號函副本辦理。 |
二、 | 依該部解釋意旨,教師出國後,因病由當地醫師治療,其診斷證明書得否申請延長病假疑義,以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申請病假,並得由學校校長依據診斷證明書所載病情輕重及約需治療之時間審酌事實需要,核給延長病假,惟准假與否係屬學校校長職權。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