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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11 | 點閱數: 100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許露塔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4008893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 函轉教育部函釋,教師在校因細故與學生家長發生爭執,互控刑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等告訴,適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44459號函副本辦理。
二、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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