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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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人字第104029750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附旨揭要點、核備應附文件一覽表及進修名冊範例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