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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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4000973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就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未受刑事處分」疑義釋示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人事總處104年11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40051553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茲將前開人事總處函重點摘述如下: |
(一) | 查獎章條例第5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時依任職年資頒給不同等次服務獎章。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 |
(二) |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當時涉及刑事案件,如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亦屬前開施行細則所稱「未受刑事處分」之情形,該等人員倘符合頒給服務獎章條件,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