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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23 | 點閱數: 878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連郁芳
電話:3322101*7333
傳真:3342906
電子信箱:1002699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4030443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3


 

主旨: 請各機關加強宣導民選首長及其所任命之相關公職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24日總處培字第10400475971號函辦理。
二、 茲將前揭來函重點摘述如下:
(一) 初任民選行政首長因不諳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屢有違反服務法案例,內政部爰彙整編印「地方民選行政首長服務規範手冊」,於103年12月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供新就任之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參酌。
(二) 惟民選行政首長一就任後,即面臨繁瑣之政務,致無法確實知悉民選行政首長服務規範事項,立即辦理變更(如減少或出讓持股)或遵守相關事宜,迭遭監察院糾正或彈劾。茲為免民選首長及其所任命之相關公職人員,誤犯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請加強宣導並應善盡隨時提醒及促其注意之責。
三、 前揭服務規範手冊可至本府人事處網站(置於一般公務人員專區-知識管理專區-業務參考資料項下)下載運用,另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供參。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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