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連郁芳 電話:3322101*7333 傳真:3342906 電子信箱:10026990@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4030443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3 |
主旨: | 請各機關加強宣導民選首長及其所任命之相關公職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24日總處培字第10400475971號函辦理。 |
二、 | 茲將前揭來函重點摘述如下: |
(一) | 初任民選行政首長因不諳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屢有違反服務法案例,內政部爰彙整編印「地方民選行政首長服務規範手冊」,於103年12月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供新就任之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參酌。 |
(二) | 惟民選行政首長一就任後,即面臨繁瑣之政務,致無法確實知悉民選行政首長服務規範事項,立即辦理變更(如減少或出讓持股)或遵守相關事宜,迭遭監察院糾正或彈劾。茲為免民選首長及其所任命之相關公職人員,誤犯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請加強宣導並應善盡隨時提醒及促其注意之責。 |
三、 | 前揭服務規範手冊可至本府人事處網站(置於一般公務人員專區-知識管理專區-業務參考資料項下)下載運用,另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供參。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