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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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4030328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附件一 |
主旨: | 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1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4005056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旨揭實施計畫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第3點: |
1、 | 增訂輔導訓練對象,並明定全年無工作事實致考列丙等人員,無須施予輔導訓練。 |
2、 | 增訂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停職或其他原因,致當年度無法實施輔導訓練者,應於銷假上班、回職復薪或復職後續行實施。 |
(二) | 第4點:增訂第2款,明定因調職致無法實施輔導訓練者,原職機關應將該員考績考列丙等之原因及相關資料函送新職機關,由新職機關續行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