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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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4009183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有關學校幹事於暑假彈性上班期間代理出納組長請假期間之職務,如何支領代理之主管職務加給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1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38098號函辦理。 |
二、 | 本市各市立學校實施寒暑假彈性上班,均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與本案新北市板橋區文德國民小學情形不同,爰各校若有寒暑假彈性上班代理職務情形,則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2項第4款辦理。 |
三、 |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