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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02 | 點閱數: 1127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函
  機關地址:23659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一段241號
聯絡人:陳源豐
電話:02-22626097
傳真:02-22625678
Email:neunions@gmail.com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 全教產總字第104000004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日期,建請大院應儘速發布,並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納入104年年終工作獎金核算,如說明,請查照惠覆。
說明:  
一、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第13條復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爰職務加給已納入擔任導師及特殊教育之職務者,先予敘明。
二、 復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發給基準)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是以,教師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基準,除月支薪俸及學術研究費外,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核給之職務加給列入發給基準,併予敘明。
三、 基上,教師待遇條例業於104年6月10日公布,惟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條例現已公布近半年,大院遲未發布施行日期,恐致104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不得列入發給基準,本會建請大院應儘速發布,並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納入104年年終工作獎金核算。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教育部、教育部人事處、全國各中小學、全國各中小學教師會(請各校代轉)、中華民國教育產業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苗栗縣教師職業工會、苗栗縣教育產業工會、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桃竹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基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高國中小教師職業工會、新竹市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臺南市高中職教師職業工會、本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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