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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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4031350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得比照「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照護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1月27日總處給字第1040051001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