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卉珊 電話:3322101#7357 電子信箱:184052@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4028357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核復教育部函報之「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修正草案相關事項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4年10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0304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旨揭加給表修正草案,前經教育部函報行政院核定,該院以前開函文核復事項如下: |
(一) | 旨揭加給表請教育部配合教師待遇條例之施行,併同其他職務加給表擬案重行報該院核定。 |
(二) | 在教育部修正旨揭加給表前,為符實需,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立幼兒園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 103年8月1日起,高級中等學校副校長支領相當薦任第9職等主管職務加給;校長及單位主管主管職務加給,仍依旨揭加給表高中、高職校長及單位主管規定辦理。 |
2、 | 101年1月1日起,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之公立幼兒園,其主任及組長主管職務加給,依旨揭加給表幼稚園主任及組長規定辦理。 |
正本: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副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