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3樓 承辦人:藍宜亭 電話:(03)3322101#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3063@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4001055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4年12月9日部法二字第10440395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別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