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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16 | 點閱數: 841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3樓
承辦人:藍宜亭
電話:(03)3322101#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306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4001055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4年12月9日部法二字第10440395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別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本府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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