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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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4032479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彰化縣政府,有關該府為所屬潭墘國民小學訂定該校第四屆校友才藝獎勵基金章程發給員工獎勵金,報行政院核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4年12月10日總處給字第1040054225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下簡稱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
三、 | 前開人事總處函文規定略以:獎勵經費來源如包括機關學校編列預算及民間(含企業)捐贈,以其給與對象如係員工,仍應依待遇支給要點及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全為民間(含企業)捐贈,自非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員工給與事項範圍。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