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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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4001066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以,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