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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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企字第104033422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7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04年12月21日院授人組字第104005516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旨揭要點修正內容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