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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28 | 點閱數: 934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玟伶
電話:03-3322101#7315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2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4033422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7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04年12月21日院授人組字第104005516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旨揭要點修正內容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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