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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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4010354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有關女性教師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得改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72812號函辦理。 |
二、 |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教師為性別平等法適用對象,爰女性教師因安胎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