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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28 | 點閱數: 936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3樓
承辦人:藍宜亭
電話:(03)3322101#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306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4001105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有關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4年12月23日部法二字第104404437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茲據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按: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係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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