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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29 | 點閱數: 95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4010468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40153890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153890E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法規條文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教育設施科、本局體育保健科、本局終身學習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本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本局秘書室、本局督學室、本局會計室、本局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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