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4010468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40153890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153890E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法規條文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教育設施科、本局體育保健科、本局終身學習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本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本局秘書室、本局督學室、本局會計室、本局政風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