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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1-05 | 點閱數: 860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沈姿芸
電話:03-3322101#7316
電子信箱:18206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發文字號: 桃人企字第104001121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人事行政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及附件一至三,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人事總處104年12月25日總處綜字第10400558771號函辦理。
二、 旨揭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申請作品如經評審小組會議決議不列入評審範圍時,其申請資格將予撤銷之規定。
(二) 刪除團體獎勵分組第一組「(含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市政府人事機構)」等文字。
三、 檢送修正「人事行政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及附件一至三、修正對照表及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各1份。


 

正本: 本處所屬各專任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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