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沈姿芸 電話:03-3322101#7316 電子信箱:182061@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企字第104001121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人事行政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及附件一至三,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人事總處104年12月25日總處綜字第10400558771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增列申請作品如經評審小組會議決議不列入評審範圍時,其申請資格將予撤銷之規定。 |
(二) | 刪除團體獎勵分組第一組「(含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市政府人事機構)」等文字。 |
三、 | 檢送修正「人事行政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及附件一至三、修正對照表及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處所屬各專任人事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