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楊維華 電話:3322101*7322 電子信箱:10016612@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4033693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4條、第5條,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05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04年12月23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050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