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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1-07 | 點閱數: 784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楊維華
電話:3322101*7322
電子信箱:1001661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4033693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4條、第5條,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05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04年12月23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050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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