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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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40104238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
主旨: |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行政院定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4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5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前揭來函影本1份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督學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