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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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5002192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各機關所屬同仁誤犯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8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先予撤職。請各機關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前揭公務員不得違法兼職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
三、 | 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含附件)影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