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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1-29 | 點閱數: 778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連郁芳
電話:3322101*7333
傳真:3342906
電子信箱:1002699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02192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 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各機關所屬同仁誤犯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8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先予撤職。請各機關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前揭公務員不得違法兼職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三、 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含附件)影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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